生产销售假冒食品到底如何处理?来看此文!
作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经常会碰到生产销售假冒食品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受理这方面的案件并调查属实后,如何对生产销售假冒食品这一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生产销售假冒食品做出规定,所以笔者认为,要想正确对生产销售假冒食品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假冒食品。目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未对假冒食品做出具体解释。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产品的一部分,我们可以参照假冒产品的定义来认识假冒食品。所谓假冒产品,就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从定义上看假冒产品或食品实际上是冒用了正规厂家食品的包装、标识、商标等,侵犯了正规厂家的知识产权。
其次,对假冒食品案件定性的争议。对生产销售假冒食品案件的定性普遍存在二种观点:一是有些执法人员认为生产销售假冒食品应定性为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食品案,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这样定性的原因是因为假冒食品的标签是冒充正规厂家的,标签内容肯定是不真实的,因此生产销售假冒食品应按生产销售标签虚假案处理。其实这样定性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意,本法条更多强调的是对食品属性的真实表达,而不是对假冒食品的规定。二是还有些执法人员认为生产销售假冒食品应定性为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这样对案件定性的原因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食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对假冒产品的有关规定。若以此推论,既然当事人销售假冒食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则应当将案件移交对产品质量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而不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理,因此本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再次,假冒食品不等于不安全食品。假冒的食品不一定有毒有害,是不安全的食品。因此执法人员将涉案食品先行登记保存后,不要急于对案件定性,要做好做足调查、取证工作。一方面要及时与生产厂家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发送协查函对涉案食品进行真伪鉴定;另一方面要将涉案食品进行送检,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将上述两个方面的反馈的结果充分掌握后,再做出处理,这样既保证了案件定性准确,又突出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目的。
第四,根据检验结果准确对生产销售假冒食品定性。假冒食品经厂家鉴定和当地食药监部门确认后,就可以根据食品检验结果对生产销售假冒食品行为进行定性。一是检验结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标注的产品标准规定,该案可定性为侵犯知识产权案,应移交有职责部门处理;二是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案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理;三是检验结果为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标注的产品标准,应定性为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食品案,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理。
以上可以看出,要想对生产销售假冒食品案件正确处理,决不能不能主观臆断,必须在掌握大量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准确为案件定性和依法处理。(作者系山东省嘉祥县食药监局)
食药法苑
食药企业及监管者的资讯新媒体